绍兴市上虞区鑫宏广告有限公司

上虞市鑫宏广告有限公司与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绍辖终字第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牟山镇青港村陈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鑫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城大厦2201室。
法定代表人**明,执行董事。
上诉人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商初字第1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余姚市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书》第五项中约定投放地点和位置均在绍兴市上虞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本案可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绍兴市上虞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寿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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