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天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1077号
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1栋502。
法定代表人:吴真琦。
诉讼代理人:吴科峰,男,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天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亚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凡云。
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云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