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91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苏069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00857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负担诉讼费用4176元。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位于开发区上海路南、富民路东、富民河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事宜,案外人南通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对上述土地进行了查封。本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南通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取,但工程尚未进行审计,工程款尚未决算,因被执行人对外欠债较多,上述工程款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多次采取冻结措施。在另案执行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汽车。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目前正在审查过程中。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的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车辆,但已被另案查封,目前暂无法处置。至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尚未支取的工程款,因工程款尚未决算,暂无法对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此之外,本院经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对外欠债较多,申请执行人已提出破产申请,依法应终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69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院不受理破产案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缪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