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1457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797298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侨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吴中区木渎镇藏书苏福公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33101085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侨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府新花园3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AB3P4P。
负责人:宁国彬,总经理。
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3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3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韩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