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3民催39号
申请人:深圳市南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1月0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2月24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1040005228237093号(出票日期2017年10月25日,出票金额1333882.00元。出票人: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6×××62,付款行: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深圳市南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8×××59,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南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南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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