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2592号
原告青海闽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和解,核对金额,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闽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56元,本院减半收取3028元,退还原告青海闽典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 萍
书记员 孙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