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21民初29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男,1968年3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谢长和,董事长。
被告:青海君道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茶**。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润君(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君道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君道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