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民终8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81436D。 法定代表人:谢长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君道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茶***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31096725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青海君道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1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经本院予以缓交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治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