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终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81436D。
法定代表人:谢长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君道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31096725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身份号码XXX。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青海君道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宁和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540.77元,上诉人青海君道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540.77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振 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