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民终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街8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49114262。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杰,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瑶,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63号4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06600949W。
法定代表人:孟兆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置业)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固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3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宝龙置业上诉请求:改判驳回***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起诉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非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忽略宝龙置业提起的财产损害法律关系,直接认定***与宝龙置业存在租赁关系进而判决宝龙置业承担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起诉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明显属于侵权范畴,需存在实际损害结果且过错方需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案由没有关联性,属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宝龙置业有维修租赁物漏水点的义务,***财物受损的原因是租赁物漏水,但漏水并非南京固砼造成。
南京固砼辩称,宝龙置业与***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南京固砼与***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履行该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相关争议及法律后果不应由南京固砼承担。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宝龙置业、南京固砼在合理期限内将其施工给***会所造成的装修损坏部位进行维修并恢复原状(622包间门口走廊顶部、632包间门口走廊顶部、凯撒工程部办公室门口走廊顶部);2、依法判令宝龙置业、南京固砼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日,宝龙置业与原承租人徐俊就蚌埠市兴业街宝龙城市广场A4区四层A4-4085、4086、4087号商铺签订《宝龙城市广场主力店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十年,租赁期限内的维修义务由宝龙置业承担。2016年10月28日,宝龙置业(甲方)、徐俊(乙方)、***(丙方)签订《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徐俊将其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承继履行;***同意接受徐俊转让的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并同意与宝龙置业继续全面履行已签署的租赁合同;宝龙置业同意上述徐俊对***的转让行为。2018年2月1日,***以租赁物渗漏造成其损失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皖百友[2018]资鉴字第2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本次指认的受损点与原鉴定意见中列明的受损点重复;原鉴定意见书列明的受损点本次未见受损;新增部分受损点。由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新增受损点装修损失价值为197659元;与皖百友资鉴字[2017]054号鉴定意见书中重复的受损点装修损失价值为453286元;装修损失价值合计650945元。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皖030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宝龙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损失197659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2018年5月,南京固砼对***承租的房屋楼顶有漏点的地方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造成凯撒皇宫娱乐会所的点歌系统毁损。2019年8月24日,***与宝龙置业、南京固砼三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凯撒皇宫娱乐会所点歌系统毁损由南京固砼赔偿5万元,该款***授权宝龙置业代为收取,用于抵付凯撒皇宫娱乐会所应交纳的2019年8月份的部分租金。现***以租赁物622、632包房和凯撒工程部办公室门口走廊顶部仍旧渗漏造成凯撒皇宫娱乐会所装修受损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本案讼争房屋存在漏水,该事实有一审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渗漏事宜虽已经过处理,现在***承租期间仍发生新的受损点,出租人宝龙置业对租赁物622、632包房和凯撒工程部办公室门口走廊顶部外部楼顶渗漏点和内部装修受损部位应当给予维修。南京固砼辩称其只与宝龙置业合作,与***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与宝龙置业之间系租赁关系,租赁物受损,理应由出租人宝龙置业进行维修,对其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对***要求南京固砼对其受损部位进行维修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承租的凯撒皇宫娱乐会所622、632包房和凯撒工程部办公室门口走廊顶部的外部楼顶进行维修,并将内部受损的装修部分修复完整。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预交),由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宝龙置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凯撒皇宫娱乐会所点歌系统毁损由南京固砼赔偿5万元”提出异议,认为该5万元不仅包括点歌系统,还包括了漏水点的赔偿,对其他事实无异议。***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自徐俊处受让了徐俊与宝龙置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与宝龙置业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的维修义务由宝龙置业承担,案涉纠纷发生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商铺发生毁损,宝龙置业未及时维修,***有权向宝龙置业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宝龙置业履行维修义务。宝龙置业上诉认为***起诉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法院以***与宝龙置业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判决宝龙置业承担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案涉租赁房屋漏水引起的纠纷,***有权选择要求宝龙置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二审中,经本院释明,***确定选择要求宝龙置业承担违约责任。***起诉要求宝龙置业、南京固砼承担维修义务,主张楼顶的损毁系因宝龙置业、南京固砼的侵权行为造成。一审法院在未向***释明其权利主张的情况下,径自以违约责任判决宝龙置业承担维修义务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结果,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宝龙置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庞 玲
审判员 陈二伟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沈吉梅
书记员徐翔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