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3民初2656号
原告: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491142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小兵,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066094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