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

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与浙江国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3民初80号之一
原告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国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7元,由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丽华
书记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