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4民特360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13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工程款66160元,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前将66160元支付给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前将66160元支付给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2、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1706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 轶
法官助理 黄其华
书 记 员 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