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

聊城市天庆机械配件厂、某某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195号
申请人:聊城市天庆机械配件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后靳村。
法定代表人:靳国庆,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郑和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骈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63号4幢201室。
法定代理人:孟兆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天庆机械配件厂与被申请人***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天庆机械配件厂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675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固砼结构加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5元,由申请人聊城市天庆机械配件厂负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