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88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太湖西大道1890-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8号16楼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