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执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太湖西大道1890-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8号16楼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7)苏02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阴市××、××、××、××号[不动产登记证号: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28297号]的房屋。现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281385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6号1601室房屋变卖给***(居民身份证号)所有,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其所欠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且已收到2813850元房屋变卖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阴市幸福里1、3-7、9、10号[不动产登记证号: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28297号]中的6号1601室房屋归买受人***(居民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