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执4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太湖西大道1890-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8号16楼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7)苏02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阴市××号[不动产登记证号: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28303号]的房屋。现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3985611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中的2号1001室房屋变卖给**(居民身份证号)所有,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其所欠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且已收到3985611元房屋变卖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阴市幸福里2号[不动产登记证号: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28303号]中的2号1001室房屋归买受人冯渊(居民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