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孝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1、孝义市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民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1,山西省孝义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之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温×2。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山西省孝义市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孝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上诉人温×1因与被上诉人孝义市**乡**村民委员会、王×、山西孝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1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1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温×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