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民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1,山西省孝义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之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温×2。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山西省孝义市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孝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上诉人温×1因与被上诉人孝义市**乡**村民委员会、王×、山西孝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1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1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温×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