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康环境技术发展(广东)有限公司

中山市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绿康环境技术发展(广东)有限公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11497号
原告:中山市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德仲广场1幢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836502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康环境技术发展(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2416房自编B(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3282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中山市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康环境技术发展(广东)有限公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以与被告绿康环境技术发展(广东)有限公司、**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57元,减半收取为124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7428元(原告中山市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