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康环境技术发展(广东)有限公司

***与绿康环境技术发展(广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645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满兰,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辉,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绿康环境技术发展(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观达路7号自编四栋四楼A4。
法定代表人:刘何才。
原告***与被告绿康环境技术发展(广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桂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丹娜
书记员谢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