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1849号
原告:青海成恩勘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80CDOK。
法定代表人:刘恩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岩土工程勘察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92637M。
法定代表人:孙志勇。
原告青海成恩勘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岩土工程勘察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成恩勘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成恩勘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成恩勘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成恩勘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魏静新
书记员 王恩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