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3739权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松陵街道办事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横扇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3739号
原告:权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8号星东环商务大厦1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松陵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夏蓉街东太湖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横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街道北举路228号。
负责人:宋莲,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权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松陵街道办事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横扇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松陵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权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横扇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权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权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权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仓公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