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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513号
申请人: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9310249K,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
法定代表人:夏玉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峰,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026580XC,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君地商务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吴四兵。
申请人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266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赢易胜(苏州)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266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