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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5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52号-1号。
法定代表人:夏玉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峰,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沁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1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四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伟,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做出(2021)苏0508民初5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双方达成调解,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市天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