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迎民保字第0036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申请人安庆市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1.3平方公里工业园欣荣油脂公司1号楼科研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