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迎执字第00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庆市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庆市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12万元工程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