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7民初194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徽携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杨湾镇曾墩街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739235941。
法定代表人:朱林飞。
原告***与被告安徽携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