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携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携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7民初194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徽携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杨湾镇曾墩街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739235941。

法定代表人:朱林飞。

原告***与被告安徽携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