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2财保13号
申请人:安徽省携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杨湾镇曾墩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飞,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人安徽省携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77265.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汪超平提供38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携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存款377265.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06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携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