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莹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622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黄益平,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荣,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青2622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前向原告***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2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998.00元由被执行人***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了200000.00元后,剩余822000.00元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22000.00元,诉讼费13998.00元,执行费10760.00元;合计846758.00元。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税务、工商总局、保险、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无银行存款。其名下×××车辆也进行了查封,因车辆属不能实际控制的财产,无法找到。并前往西宁进行了传统查控,也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也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南 加
审 判 员  刘青琴
审 判 员  姚占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勇霞
书 记 员  张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