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莹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杂多县文维电脑科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722民初173号
原告:***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5YC00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园巷1号4号楼1单元1021室。    
法定代表人:黄益平,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77XXXXXXXX。    
被告:杂多县文维电脑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722MA7558T83Y,住所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然子路。    
被告:**,男,1988年3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玉树州杂多县,系杂多县文维电脑科技负责人,联系电话183XXXXXXXX。    
原告***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杂多县文维电脑科技、李文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完货款,原告的诉求已全部实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本院予以认可,现原告***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90元,减半收取计211.95元,由***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才仁求占
书记员    索南多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