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24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596658670C,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管庄村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L9FQ19,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5层53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2UMQ438,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五道岘村2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524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货款97890元及违约金,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6889元,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等部门均未反馈二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其将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执行费1547元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