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1081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金慧集福酬勤建筑工程的限公司,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沿海开发区花园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申请人:***,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5层53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80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共101093.75元,支付迟延履行金22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16元。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执行,至今案件已履行25793.43元,尚有75300.32元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扣划25793.43元履行义务,其他账户因扣划无实际意义,本院只冻结账户,查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本院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变现;无股权开户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纳记录,无保险理财产品收益信息,查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不动产价值远超执行标的,按法律规定不宜查封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发现其在上述生活区域没有符合执行条件的财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执行标的101093.75元,执行到位25793.43元,未执行到位75300.3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短信告知申请人。本院经过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