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汇信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04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汇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中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潍坊汇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04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23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并于2023年5月26日、5.29日、8.24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并通过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电话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本案终结本息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鲁0704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