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新3127民初702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 被告:***,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栏杆区北路1号金桥现代城30号楼9号商铺。 负责人:***。 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5层53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1,100元、利息损失390元(合计21,49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在麦盖提县承建的一社区福利院和十七社区工程项目负责人。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被告***让原告到上述项目中从事吊车作业,每天1,600元工资。工程结束后,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29,100元。经催要后,被告***支付了8,000元,剩余的21,100元被告***以应由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承担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被告***雇佣原告***用吊车为其负责的麦盖提县一社区和十七社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工地进行作业,约定每日工资1,600元,2021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今有***吊车在福建酬勤阿克苏分公司干的一社区福利院十七社区的活合计29,100元(贰万玖仟壹佰元整)”。后***向***支付了8,000元劳务费。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而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8,000元劳务费,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因此应履行继续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并应支付未按约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系职务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所主张的劳务费应由被告***支付。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1,100元及利息损失390元,合计21,4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25元,申请费234.90元,合计572.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