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钦州市品玩留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桂0702民初2356号 原告:百色隆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月11日。 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百色隆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隆悦公司)诉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酬勤第五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酬勤公司)、***、钦州市品玩留趣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品玩留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品玩留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酬勤第五公司、酬勤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酬勤第五公司、酬勤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4464.40元;2.判令被告酬勤第五公司、酬勤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7289.29元(以364464.40元的2%计算);3.判令被告酬勤第五公司、酬勤公司、***向原告支付停工赔偿150000元;4.判令被告酬勤第五公司、酬勤公司、***向原告退回农民工安全保证金300000元;5.判令被告品玩留趣公司在欠付被告酬勤第五公司、酬勤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酬勤第五公司与被告品玩留趣公司己签订了关于“三娘湾风景区服务配套中心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书。工程地点:钦州市三娘湾风景区内。 2021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酬勤第五公司签订《装修劳务分包合同》,被告酬勤第五公司以“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的方式将“三娘湾风景区服务配套中心项目工程”中的装修劳务分包给原告,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主体钢结构、旧房拆迁,翻新、室内外装修、两艘木船装修,给排水新建厕所供电工程强弱电外立面施工,消防及绿化、路灯照明工程、3.7公里左右玻璃走道等。工期: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4月30日。 《装修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原告于2021年10月30日依合同第四条第4点的约定向被告酬勤第五公司支付了30万元农民工安全保证金。并于2021年11月1日,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场施工。后经双方签署签证单,被告酬勤第五公司确认原告完成工程造价为364464.40元。 原告施工后,因该项目相关建设手续不完善、被告酬勤第五公司资金困难无法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原告被迫于2021年12月14日停工至今,并且该项目已无法再开展。现原告依据《装修劳务分包合同》第五条第10点“如因甲方(本案被告)拨款逾期或施工中协调不到位的让乙方(本案原告)停工的原因,应赔偿5000元/天给乙方。项目如甲方原因停工30天内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和结算乙方完成工程量的并支付所有款项,扣罚违约金上限为当期施工项目总造价的2%。”向被告主张30天,每天5000元的停工赔偿,即15万元。 且因被告酬勤第五公司为被告酬勤公司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被告酬勤第五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酬勤公司承担。被告***为被告酬勤公司的负责人和实际运营者,且所有工程事项均由被告***与原告对接,亦应对被告酬勤第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品玩留趣公司为案涉工程发包人。依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品玩留趣公司应在欠付被告酬勤第五公司、酬勤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停工后原告多次催要以上款项,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品玩留趣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产生直接的合同关联责任及纠纷。我司仅与合同唯一相对方福建酬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有总包合同,合同内已经明确了双方的权责,我司按照与福建酬勤公司约定执行相关条款。福建酬勤公司自行产生的任何劳务分包、材料分包行为不属于我司责任义务范围,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对性原则。 二、福建酬勤公司在我司项目存在管理混乱、质量低劣、施工断节、擅自拆除工程量并离场、无法履约等严重的合同根本性违约行为。福建酬勤公司的违约行为对答辩人以及三娘湾造成了巨大损失,答辩人对福建酬勤公司的违约索赔诉讼也在同步进行中。 三、答辩人为钦州三娘湾管委会正式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已经取得2019年钦州市重点项目立项文书,2021年已经取得钦州项目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并正式申报三娘湾管委会取得开工许可证,项目建设手续完善合法。 四、由福建酬勤公司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全部工程未完工也未验收,在未征得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强行拆除以及丢弃撤场,在过程中还损坏了答辩人自建的钢架基础结构、道路园林及水电排污等,造成损失40多万元。后续施工又损坏和拆除了原有的基础设施,造成了巨大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造成直接损失120多万元,酬勤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答辩人存在大量损失。 五、被答辩方提供的有关证据,我司对此一无所知,合同内容与我司与福建酬勤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严重不符,也不符合项目实际和常理,被答辩方也没有提供有关合同证据,因此请法院对被答辩方提供的所有证据的三性严加查证,并对福建酬勤公司与被答辩方在我司项目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分包和工程欺诈行为严加查处。主要为:1.施工内容:我司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存在旧房拆迁、翻新及室内外装修项目;新建厕所项目及木船装修工程不属于我司项目内容,从何而来具体对象不明;3.7公里玻璃栈道不符合三娘湾景区当地实际,如此规模项目必须经过几级政府严格审批,该项目从何而来,应该是伪造虚构项目;消防以及强电工程为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被答辩方不具备承接以上特殊工程施工资质。2.工程总造价及合同期限有误,我司三娘湾项目为酒店民宿项目,全部建筑面积约为35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约为2000万元左右,被答辩方提供证据的工程总造价为10000万元,不符合项目实际。3.被答辩方提供的工程签证记录,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缺乏施工方案及图纸,没有监理程序和认可,签字人身份不明且不符合国家规定,也未提供我司审核认可。4.其他证据答辩人一无所知,与答辩人无关。 六、因为福建酬勤公司与被答辩方存在严重根本性违约,合同内容及项目实施涉嫌存在违法分包和伪造欺诈,实际发生工程量存疑且未完工、未验收及未结算,被答辩人及其诉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追偿资格和条件。 被告酬勤第五公司、酬勤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全案证据,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系依法从事建筑业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酬勤公司系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酬勤第五公司系酬勤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是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2021年10月29日,原告(乙方)与酬勤第五公司(甲方)签订《装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与品玩留趣公司签订总承包的工程服务合同三娘湾风景区服务配套中心项目工程中的相关项目交由乙方负责施工,施工内容为主体钢结构、旧房拆迁,翻新、室内外装修,两艘木船装修,给排水,新建厕所,供电工程强弱电,外立面施工,消防及绿化,路灯照明工程,3.7公里左右玻璃走道等。工程总造价大约为1亿元。第四条第4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需支付农民工安全保证金300000元至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在项目完成结算后7个工作日退还乙方或最后项目拨款中扣除。第五条第10款约定,如因甲方拨款逾期或施工中协调不到位让乙方停工的原因,应赔偿5000元/天给乙方,项目如甲方原因停工30天内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和结算乙方完成工程量并支付所有款项,扣罚违约金上限为当期施工项目总造价的2%。2021年10月30日,原告依约向酬勤第五公司支付农民工保证金300000元,被告酬勤第五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条》对此予以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及设备进场施工。2021年11月14日至2021年12月30日,原告与酬勤第五公司签署《签证单》,确认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共计364464.40元。后因被告酬勤第五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22年1月暂停施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酬勤第五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品玩留趣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人,被告酬勤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装修劳务分包合同》、签证单、转账单、《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承包人酬勤第五公司在未取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构成违法分包,故原告与被告酬勤第五公司签订的《装修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工程价款约定向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原告与酬勤第五公司签署的《签证单》是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所达成的协议,该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和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根据结算协议请求被告酬勤第五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64464.4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告与酬勤第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视为未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现原告主张被告酬勤第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289.29元,未超出其可主张的权利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停工赔偿损失。因原告与酬勤第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对停工损失赔偿视作未约定,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停工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酬勤第五公司支付停工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农民工安全保证金。在案涉工程停工后,被告酬勤第五公司应当及时返还该笔保证金,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酬勤第五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酬勤第五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酬勤公司、***、品玩留趣公司的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酬勤第五公司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酬勤公司承担,故酬勤第五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原告可以请求酬勤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作为酬勤第五公司的负责人,其以公司名义开展的民事活动属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酬勤第五公司承受,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以个人名义参与案涉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酬勤第五公司构成违法分包,原告属于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径直主张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品玩留趣公司对酬勤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向原告百色隆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64464.40元; 二、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向原告百色隆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289.29元; 三、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向原告百色隆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300000元; 四、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一、二、三项债务的,由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百色隆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8元,由原告百色隆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94元,由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