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财保343号 申请人:***,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申请人:河北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廉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6222985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616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16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82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