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联合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联合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联合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执行西安联合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与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2)陕0103民初114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4700.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