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联合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西安联合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03民初114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联合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684700.84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期限较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103执90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