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联合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请人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鸣豪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际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保7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权,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厦门鸣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劲松,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际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鸣豪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际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837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保全过程中依据(2017)陕0104执保31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1月3日依法查封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房产一套。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18***依法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8374-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