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联合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603号
原告: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科技六路摩尔中心1幢1单元10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4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省中医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7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8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344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