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868号
原告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8624802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9560461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贝雷钢桥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蕾
审判员汶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