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联合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鸣豪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际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4执保314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权。
被申请人:厦门鸣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劲松。
被申请人:西安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际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鸣豪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际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837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联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厦门鸣豪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际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4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17年11月13日查封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1201号1幢10101号房产一套(预售证号:2013385),查封期限为2017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837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巩杰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孟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