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辉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联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市中牧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执187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联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合肥滨湖国际企业港一期6-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075229(1-1)。
法定代表人:常国,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中牧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史院乡庞岗村老圩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44076514。
法定代表人:尹可能,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联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中牧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403民初332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淮南市中牧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市中牧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恩国
审判员  黄 慧
审判员  吴雪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辛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