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3民初4432号
原告:洛阳科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窑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672430510(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中段5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56639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林壮,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孙源。
原告洛阳科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及第三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洛阳科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科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及第三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科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及第三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150元(减半),由原告洛阳科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