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4580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
法定代表人孙源,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5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科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工资52140元。因其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科地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其未能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科地公司银行存款,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赴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科地公司名下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科地公司名下位于宜兴市××平村(所有权号:AE000713、AE000714、AE000715、AE000716)房产四套。现上述房产被另案【案号(2019)苏0282执恢978号】依法公开拍卖,本案依法参与分配。
4、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赴宜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科地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科地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苏B×××**汽车两辆,现上述车辆下落不明。
5、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科地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赴被执行人科地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路寻找被执行人下落情况,查明该公司已停止经营,在住所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7、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282民初5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