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4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义顺(河南)办公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新民村8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孙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4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再审申请人新义顺(河南)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义顺(河南)办公机具有限公司以其与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义顺(河南)办公机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义顺(河南)办公机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顾韬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费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庆姝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