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1002民初422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狮山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郴州市北湖区华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孙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86905元;二、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47212.2元给原告(以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三的滞纳金计算,从2016年5月2日算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9月7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查明的案件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过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3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烤烟风机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卖给被告烤烟风机总数量为2578台,合同单价为1450元/台,货款总价为3738100元,交货地点为郴州市烟草公司各县,质保期为三年,付款方式是郴州市烟草公司付给被告设备货款60%后七个工作日内被告七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设备款的60%,待设备最终验收合格,烟草公司付给被告35%货款后七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设备的35%,合同货款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三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郴州市烟草公司付清被告5%货款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给原告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累计供给被告烤烟风机2578台,总货款为3738100元,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货款3551195元,尚欠货款186905元。现三年质保期已满,且郴州市烟草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货款给被告,原告亦将相应货款的发票提供给了被告。因被告一直未将余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1、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烤烟风机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提供了货物给被告,而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以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69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折算后为年利率10.8%不超出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货款186905元;
二、被告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从2016年5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86905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上述给付责任,限被告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12元,由被告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石健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欧韵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已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