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02执保97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住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孙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九洲普惠风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