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30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9065839R。
法定代表人孙源
***与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地公司)赔偿金、工资、其他争议纠纷一案,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宜劳人仲案字[2016]第9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科地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职务工资42000元;科地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职务工资364000元。因被执行人科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科地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科地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2018年9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科地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号牌为苏B×××××、苏B×××××、苏B×××××、苏B×××××小型车辆登记信息,该四辆小型车辆均以被另案查封,现不知其下落,暂不能处置。
3、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科地公司名下的房产,经查其公司有坐落在宜兴市××平村的房产登记,所有权证号为AE000713、AE000714、AE000715、AE000716,该房产已设定银行抵押,并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有坐落在宜兴市××平村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宜国用(2009)第28600001号,该土地使用权也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对科地公司的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附属设施及所有机器设备本院依法予以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三次变卖均因无人竞卖而流拍。
4、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至被执行人公司所在的村委调查该公司的经营、财产、债务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因债务很多,2014年已停止经营,其公司的资产经法院评估拍卖因无人竞卖而流拍,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将被执行人科地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