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2248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暖,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孙源。
被执行人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市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宜兴市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组织下,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鉴此,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执2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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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闫文杞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丁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俞博文